山东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合省内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工需求,分为三个档位,具体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月最低工资标准
• 第一档:2200元
这一档主要适用于省内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及区域,包括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泰安、威海等城市的市区,这些地区产业基础较好、用工需求旺盛,较高的最低工资标准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
• 第二档:2010元
适用于济宁、临沂、德州、日照等城市的部分区县,以及其他地级市中发展水平中等的区域,既兼顾了当地经济实际,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合理的收入底线。
• 第三档:1820元
主要覆盖菏泽、聊城、滨州等城市的县域及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乡镇地区,充分考虑了这些区域的企业承载能力和当地生活成本。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与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应,小时标准同样分为三档:
• 第一档:22元,适用于上述第一档月标准对应的地区,主要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如小时工、兼职等岗位。
• 第二档:20元,对应第二档月标准适用区域,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
• 第三档:18元,适用于第三档月标准覆盖的区域,确保基层灵活就业者的基本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以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此外,劳动者在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或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时,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或更高标准支付工资。
这一梯度化的最低工资标准体系,既体现了山东省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兼顾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差异,有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与稳定。